从“请奏上裁制”到“三复奏与五复奏”制

与皇帝亲自录囚制度比较相近的还有“请奏上裁制”。“请奏上裁制”是指司法部门对于一些特别重大的案件或者是一些涉及特别人物的案件最终裁判权必须要上请皇帝,由皇帝最终…

与皇帝亲自录囚制度比较相近的还有“请奏上裁制”。“请奏上裁制”是指司法部门对于一些特别重大的案件或者是一些涉及特别人物的案件最终裁判权必须要上请皇帝,由皇帝最终作出裁定。

本富诚电商新零售平台来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法司是中央最高审级,但规定:三法司对重大案件无权作出最终判决,其判决还必须上呈给皇帝批准。朱元璋精神好,什么事都要事必躬亲,所以“请奏上裁制”在洪武时代并不限于大案,碰到小案子,只要有时间和有精力,朱皇帝也会过问过问,最终发出“圣裁”。

洪武十六年正月,洪武皇帝朱元璋向刑部尚书开济、都御史詹徽等做出指示:自今凡有论决,必再三详谳覆奏而行,毋重伤人命。洪武十九年十二月,朱元璋又“诏自今诸司应死重囚,俱令大理寺覆奏听决,著为令”。这可视为有明一代“三复奏或五复奏”制度的开启。

到了永乐时期,大明中央司法系统逐渐形成了重大死刑案件的“三复奏与五复奏”制度,即对一些重大的死刑案件要上奏皇帝3次、后来发展为5次,最终取得皇帝的“圣裁”后方可发落,或是开刀问斩。这一方面体现了对生命的重视,是时代的进步,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明朝皇权专制主义在司法领域中的渗透与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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